国有企业合同工就是正式工国有企业全部工作人员、包括上至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下至工人,都是“合同制员工”,也就是正式工!
另有少量的“劳务派遣工”,共有两种用工形式。
(一)国有企业单位原有的用工形式
1、主体用工形式:
(1)正式工,也称为固定工、全民所有制工人,曾经让人无比自豪的用工形式,天字号的工人;
(2)合同工。
其他用工形式:
1.临时工,用工时长不定,又可分为:
长期临时工;短期临时工;甚而,日工、小时工。
2.季节工。
3.计件工;
4.承包工。
临时工、季节工、计件工、承包工,也可釆用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是合同工的一个变种。
(二)附企的集体所有制工人,又可分为:
1、大集体工人,小集体工人;
2、集体所有制工人其中还包括:
生产自救工,家属工,五七工。
(三)1992年,国有企业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至此,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为“合同制员工”,及少部分按职工总数限定比例的“劳务派遣工”。
理论上 ,国有企业单位上至高级管理人员,中间专业技术人员,下至普通工人,全部都是合同制员工,不再有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之分。
(二)附企的集体所有制工人,又可分为:
1、大集体工人,小集体工人;
2、集体所有制工人其中还包括:
生产自救工,家属工,五七工。
(三)1992年,国有企业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至此,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为“合同制员工”,及少部分按职工总数限定比例的“劳务派遣工”。
理论上 ,国有企业单位上至高级管理人员,中间专业技术人员,下至普通工人,全部都是合同制员工,不再有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之分。
二、劳务派遣工
国有企业还存在另一个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工,可以视为原国有企业单位的非正式工。
(一)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工,国家规定,不得超过本企业用工总数的10%限制数量。
劳务派遣工,实质上也是合同工范畴,只不过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已。
(二)劳务派遣工与合同工的区别
1、发生劳动关系不同
合同工是工人直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上岗协议,与用人单位不产生直接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工是工人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福利待遇不同
合同工所有的福利待遇均在所属单位享受;
劳务派遣工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共同承担。劳务派遣工的福利如何享受,都由两家单位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话,应当由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3、养老金
(1)养老金一视同仁
养老金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当地社平工资、缴费年限、缴费额度等,不仅是国有企业、所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员工一视同仁。
(2)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可以分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在退休计算养老金时与缴费年限同样起作用,原来的正式工,在这一点上可能占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