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我国针对资产出海审核是很严苛的,不论是出自于什么情况,一定要正规。为此企业在境外投资时必须准备好该证件,而境外投资备案证明审核的单位是各地的商务单位和发改单位。
特别注意的是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是存有有效期限的,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限2年。如确需增加有效期限的,投资主体理应在有效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示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增加有效期限的申请。
外国投资备案申请办理必须向外管局报备备案,投资者们的项目投资的金额如果超过五百万美金的,必须主动地向外汇交易万里局开始汇报。待外汇监管职能部门审核后,将下发文件《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第11号令)中提到:(1)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而“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2)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或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
但要注意的是,发改委和商务部门对“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定义并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