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成为除银行转账外较普遍的结算方式之一,但受制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的定义,无法在参与交易的同时及时纳入企业现金流量表进行确认和列报。本文结合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和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意义,浅谈将银行承兑汇票纳入现金流量表进行确认和列报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在整个经济业务交易过程中,银行承兑汇票参与了结算,却仅在贴现或票据到期兑付时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解付时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目前,银行承兑汇票从签发至到期解付,一般长为6个月,电子承兑汇票长可达12个月。
基于收付实现制编制的现金流量表和基于权责发生制编制的利润表本来就存在延迟性差异,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参与交易再额外增加延迟性差异,将会使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之间的关联性更加弱化,而一旦企业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或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款项节奏不均衡,或者企业集中兑付、解付银行承兑汇票而导致期间变动较大时,现金流量表中“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流入(出)量”将与主营业务收入(成本)严重偏离,甚至会出现相互背离的情形。
当企业收到票据后,网银经办操作员可在“汇票服务”——“电票背书”——“背书申请”下,进行票据的背书(转让)操作。经办人员勾选需要背书(转让)的票据,填写“被背书人”信息(账号、名称、开户行),完成后点“提交”,再由授权人员登录网银进行授权操作,操作完成后将发送对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