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以境内自然人身份设立的境外公司,这个也无疑是违规的。以自然人设立的境外公司不允许也不符合企业境外投资审批的条件,首先自然人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其次目前政策也不允许自然人直接对外投资。如果是以境内企业身份设立的境外公司,这个就要看投资主体位于境内哪个地区和境外公司的成立时间,不同的地区对于未批先设有不同的要求,具体可以咨询境外投资备案王老师,给您出具完整合规的ODI审批方案。
境内企业在香港成立分公司有何注意事项?
答: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X部,境内企业在香港成立的分公司,被称为非香港公司。其中对于名称的规定为“法团名称(corporate name)就注册非香港公司而言,指该公司在公司登记册内注册所用的本土名称或本土名称的译名”。而境内企业在办理境外机构备案时,由于商务委员会系统录入时要求境外机构中文名称一定要有分公司、营业部、代表处类似字样(英文名称没有限制要求),且境外机构名称须与本土名称或其译名一致。因此,建议在香港分公司注册时使用本土名称的英文译名进行注册,以便境外机构申请书中的报备英文名称与境外机构的实际名称相符合。
境内核准/备案不同
受理部门 境外设立子公司 境外设立代表处/分公司
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需要取得批复需要取得批复
需要核准或备案 无须核准或备案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需要核准或备案 需要核准或备案
北京市商务委银行 按照资本项目进行登记按照资本项目进行登记
境内企业到境外开展业务初期,对当地法律法规、税收、市场等情况不熟悉,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境外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而当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或服务打开销路时,应考虑设立子公司,这样可以在有盈利时保证能享受到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境外再投资”定义:ODI主体“通过其境外控制的主体(设立时已完成备案/核准手续)开展境外再投资”。具体情形如下: ? 核准项目:投资敏感类项目; ? 备案项目:投资非敏感类项目:ODI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注意:如果为ODI主体境外已控制的企业的自行盈利部分(即ODI备案/核准的投资款以外的营业收入)的资金再投资的,不属于境外再投资备案范畴,不需要再投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