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以境内自然人身份设立的境外公司,这个也无疑是违规的。以自然人设立的境外公司不允许也不符合企业境外投资审批的条件,首先自然人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其次目前政策也不允许自然人直接对外投资。如果是以境内企业身份设立的境外公司,这个就要看投资主体位于境内哪个地区和境外公司的成立时间,不同的地区对于未批先设有不同的要求,具体可以咨询境外投资备案王老师,给您出具完整合规的ODI审批方案。
境外架构中只有离岸公司,是否可以通过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核准?
答:一般情况下,离岸公司如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的公司由于不能被认可为终用于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或投资活动持续经营的所在地,因此不能作为境外企业(终目的地),只能作为路径企业在架构中存在。
境内核准/备案不同
受理部门 境外设立子公司 境外设立代表处/分公司
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需要取得批复需要取得批复
需要核准或备案 无须核准或备案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需要核准或备案 需要核准或备案
北京市商务委银行 按照资本项目进行登记按照资本项目进行登记
境内企业到境外开展业务初期,对当地法律法规、税收、市场等情况不熟悉,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境外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而当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或服务打开销路时,应考虑设立子公司,这样可以在有盈利时保证能享受到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ODI备案申请的优势
1、开拓境外市场,获得当地政策或税务优惠,加快资本积累速度;
2、方便与境外客户的业务转账,减少转账手续和成本;
3、提高国内企业形象,增加企业附加价值;
4、充分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及时掌握外部信息;
5、有效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规避国外贸易壁垒;
6、统筹境内外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