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 [2013] 第 91号) 第 83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 定》 (保监会令 [2010] 第 2号);《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办法》 第 22、23、24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 (保监发 [2010]78号)
属性:其他审计业务 (自愿委托业务)
内容: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 开工作岗位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鉴证 报告使用者:银监会、保监会
委托人:金融机构、保险公司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的 经济责任考核;精通与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 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正在着力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