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一般情况来说,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迟是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举例说明:出口日期是2014年6月6日,只要是在2015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就不算超期申报,允许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出口日期是2014年12月6日,迟退税申报时间也是在2015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