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②《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③《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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