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如果您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面没有“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须先到工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增加经营范围,变更税务登记证。然后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上系统内进行申报。
出口代理是由国内供应商准备好货源,与国外采购商谈判好有关供货条件,由我们办理出口手续。
具体如下:
1、代客户与国外采购商签订出口成交合同,制作形式发票;
2、代客户与国内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国内供应商提供增值税发票;
3、代追踪合同执行程度;
4、按合同规定代制定出口单证(发票、箱单);
5、代报出口商检、卫检;
6、配合办理产地证;
7、配合办理出口批文手续;
8、代办理出口报关;
9、代办出口运输;
10、代办理出口收汇、结汇、核销;
11、代办理出口退税。
结算方法
代理费是由委托方与代理方根据委托内容协商的,一般为进出口货值(CIF价)的1%-3%(会有起始金额)。
委托方有进出口权的情况下:
1. 代理方收到外汇后根据银行外汇牌价结出人民币转付给委托方;
2. 代理方向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由委托方申请出口退税;
3. 代理方开具代理费发票给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委托方没有进出口权的情况下:
是由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7%)交由代理方申请出口退税,代理方根据发票金额付款给委托方。与国内购销的财务结算方式相同。
货款(即:增值税发票金额) = (外汇 * 汇率 – 代理费)+ 退税款
其中:退税款 = 货款 / 1.17 * 退税率
货款 = (外汇 * 汇率 – 代理费)* 1.17 / (1.17 - 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