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就本条而言,第4(1)条第(b)点应适用于物质中十溴二苯醚的浓度等于或低于10 mg/kg(按重量计为0.001%)。
2. 对于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第4条第(1)款的(b)点适用于这些物质的浓度之和不高于500mg/kg,委员会将在2021年7月16日后对混合物和物品进行审查和评估。该审查应评估与健康和环境有关的所有相关影响。
3. 只要成员国在2019年12月之前根据“公约”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就可以将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十溴二苯醚用于下列目的:
(a)飞机制造中,在2019年3月2日前已经申请了型式认可,且此申请已经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18日前收到,或者在合理情况下,可以直到2027年3月2日。
(b)用于以下任何一种的产品的备件的制造:
(i)在2023年12月18日之前生产的,2019年3月2日前已经申请了型式认证的,在2022年12月之前申请已经被收到的飞机,或者在2027年3月2日之前在合理的情况下生产的直至飞机寿命终止。
(ii)在2007/46/EC范围内的机动车辆在2019年7月15日之前生产的,或者直至2036年或者机动车辆使用寿命结束,以两者日期较早者为准。
(c)在2011/65/EU管控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
4. 车辆备件的特定豁免参考2(b)(ii)条款, 可以用于以下几种或一种情况的十溴二苯醚的制造或商业用途:
(a)用于动力总成和发动机罩,如电池质量线、电池互连线、移动空调(MAC)管,动力系统,排气歧管衬套,发动机罩下绝缘,线束引擎盖(发动机甩尾等),速度传感器, 软管,风扇模块和爆震传感器;
(b)燃油系统上的应用,如燃油软管、燃油箱和车身下的邮箱;
(c)受烟火装置影响的烟火装置和应用,如气囊点火电缆,座椅套/织物,只有气囊相关和气囊(正面和侧面)。
5.在2019年7月15日之前已经在使用的含有十溴二苯醚的物品,第4条的第2、第3和第4项适用于这些条款。
6.不影响欧盟其它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物质和混合物分类的情况下,含有十溴二苯醚的物品应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通过标签或其它方式来识别。
7.适用于第2点豁免的含有十溴二苯醚的物品,在豁免到期前可以使用。第6点适用于根据第2点的豁免生产的物品,豁免到期前可以使用。
8.对于本条目而言,“飞机”是指以下内容:
(a)根据(EC)216/2008号条例颁发型号证书生产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的国家规定颁发的外观设计许可证,或者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8签发了适航性的航空器;
(b)军用飞机。
【五氯苯酚及其盐和酯】
CAS号:87-86-5 等
EC号:201-778-6等
管控要求: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