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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商业保函公司,省去很多繁琐之事

    2024-12-02 06:00:01 92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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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公司保函的取得较为容易,费用也较低,但由于其本质为商业信用担保,所以公信力较低。另外,公司保函大多有很强烈的地域特色,某一地区被承认的担保公司多是由当地相关部门如建委等批准,因而其出具的保函也只在本地区内被承认。

    银行保函,由于其出具方的专业金融性质和实质担保的能力更强以及其银行信用等特点,因而公信力较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更强。所以,许多大型的工程招标过程中,甲方会指定要求乙方出据银行保函而非担保公司保函。与之相对应的是,银行保函的取得过程相对公司保函而言要求更为严格,基本的要求是被保证方必须在保证银行方有足够的授信额度,如果没有授信额度则需要有不低于被保额度的存款准备,并且该存款在保函有效期内不可被动用。

    目前国内银行保函大多用担保公司在银行授信开出,能开银行履约保函的,基本上只有建行,平安,光大等。部分招标文件要求开到基本户,涉及到银行保函的转开,只能建行操作。

    通过担保公司办理银行保函不需要存全额保证金,只需要缴纳很低一部分费用即可。银行保函办理周期更长,费用相对更高。担保公司保函出函速度更快,费用低,办理灵活。

    商业保函(又称担保公司保函)是由具有雄厚实力、完善风险体系、良好信誉的专业工程担保公司开立的保函,与银行保函保证的内容和承担的责任一致。

    按照开出主体不同,一般分为商业保函和银行保函。银泰工程担保可以办理商业保函以及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银行保函主要区别有:

    1、银行保函是银行信用,商业保函是商业信用。

    2、银商业保函多用于国际贸易,用于国际担保业务。而商业保函多用于国内公司。

    3、商业保函对比银行保函资料简单,办理速度快,费用更低。

    4、商业保函格式条款等更加灵活,银行保函格式相对固定不易修改。

    5、商业保函可以修改保函开具日期,银行保函不接受修改。

    银行保函对企业资质要求高,三级资质履约保函、纯采购项目履约保函、民工工资保函、质量保修保函,银行在出具银行保函过程中,要求缴纳保证金。商业保函和银行保函起到的法律效力相同,相同条件下,办理商业保函费用便宜,更加快捷灵活。

    商业保函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1)2016年12月27日,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 号),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来源 /xinwen/2017-01/03/content_5156076.htm)

    (2)2017年2月12日,《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来源 /zhengce/content/2017-02/24/content_5170625.htm )

    (3)2017年6月20日,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工 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来源:/xinwen/2017-07/05/content_5208033.htm)

    (4)2017年8月2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工程保证金大变革,保证金将退出历史舞台。(来源:/premier/2017-08/21/content_5219347.htm)

    (5)2017年8月21日,国资委与住建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保函替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管〔2017〕49 号)

    (6)2017年9月26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了《关于公布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

    (7)2018年4月4日。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意见中第五大点第(九)条明确指出:加强承包履约管理。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在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额保证合同不是为特定的单笔债权提供个别担保,而是为可能发生的多笔债权提供整体担保,因此其独立于产生单笔债权的基础交易合同。

    额保证涉及三个重要的期间:

    一是决算期间。该期间是确定被担保债权的期间。该期间届满后,债权即特定化,保证人在限额内对特定化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该期间自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在合同约定之日截止。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合同。保证人对通知送达债权人前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清偿期间。该期间是保证人清偿债务的期间。额保证涉及多笔债权,各笔债权的到期日不尽相同。额保证合同可以约定统一的清偿期间。该期间一般自决算期间届满之日起算,于迟到期的单笔债权的履行期届满后截止。保证人在该期间内陆续履行保证责任。

    三是保证期间。该期间是债权人行使索赔权的期间。如保证人未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则债权人有权在该期间内提出索赔。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如已约定清偿期间,则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未约定清偿期间,则保证期间为决算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需要说明的是,在未约定清偿期间的情形下,保证期间兼有清偿期间的作用,实务中通常约定,额保证合同项下每笔债权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该笔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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