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注销需要哪些材料?
公司注销的材料其实有很多,再加上外资公司的特殊性,需要准备的材料比注册外资公司还多,具体的注销材料包括申请书、股东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以及批准证书等。在进行登报公告之后,相当低工商局进行备案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公司清算小组签署的,带有加盖公章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委托人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等,出了这些材料之外,还会根据外资公司的一个运营情况准备好相应的注销材料。
第三步:清算组委员会出具清算报告
1.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2、清算委员会负责制定清算方案,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包括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公司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等在内的各项清算活动
3、清算委员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理意见,提请董事会通过,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4、向审批机关(外经委)提交《清算报告》,该报告需经企业权利机构(股东)签字确认,获得正式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注意事项主要有四点。,财政补贴返还: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因其所处行业符合当地政策,或者当地政府为了吸引外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外资企业注销时,未满协议或政策规定经营期限的,可要求退还所需的财政补贴。第二,税务注销;税务注销通常是退税程序中耗时长、审核严的一个环节,如果处理不好,还可能发生税务行政处罚风险。第三,员工安置得当;在外资企业撤出时,员工安置问题相对复杂,员工向企业提出各种要求,可能影响企业的清算过程。第四,债权和债务的处理;根据《公司法》第186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存续,但不能从事与清算无关的业务。企业在清算期间,应当清偿债权债务,不得进行新的经营活动,并签订新的与经营有关的合同。对公司在清算前订立的合同,可经双方协商解除,或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对暂时不能收回的债权,为不影响清算,可考虑在通知债务人后,将其转让给关联公司,由关联公司进行后续追偿。
按《外资登记规范》的要求,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或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消灭的证明文件:
(1)质权人出具(或与出质人共同签署)的主债权消灭或者质权实现的证明;
(2)质权人出具的放弃质权的证明;
(3)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质权消灭情形的证明。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