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进行公司名称变更的流程如下:
1、经发局批准;
2、外管局批准;
3、工商部门批准,需要准备如下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的副本;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资公司后的名称等注册事项变更,应遵循必要的程序进行处理,具体需要提交工商注册部门的资料如下: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等。相关表格应准确填制,不得根据自我理解予以处理,稍有差错,这些表格一遍一遍的重复处理,将是很麻烦的B、企业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并有参与人签名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D、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E、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以上资料属于有关公司名字变更的大概现场提交信息。
.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4.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5.外资企业如果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提供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的委派书原件和名单原件;否则提供所设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派书原件(需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6.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合法开业证明,外国投资者权力机构推举合法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及合法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如果是个人投资,则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上述文件须经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机构)公证,除港澳台地区以外尚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投资者的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
9.外资企业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10.工商局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设立外商合资企业,须提交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副本。
12.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进出口商品目录)
变更企业名称
1. 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企业董事会决议;
3. 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4. 营业执照正、副本;
5.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