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标工作来接相应工程。它们是有机整体。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取消或调整了部分专业承包资质,部分企业的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也因此无需再申领。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受理材料清单
⒈建设项目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
⒉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须经申请单位盖章,另附电子文档1份);
⒊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⒋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⒌建设项目设施设计专篇;
⒍新建项目的,需提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⒎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2份,待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后,再按照建设项目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1、提交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主管部门受理。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2、审查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大致需要15个工作日。
3、决定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需要4个工作日。
4、批准延期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