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专业代办建筑企业生产许可证:可为企业代聘项目经理(建造师)、三类人员(A类企业主要负责人、B类项目负责人、C类专职管理人员)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场内司机等)考核、生产许可证申报等的材料整理及代理。
行政许可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7]241号)规定的条件。申请材料目录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3、附件资料 (复印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含正副本全部内容);(2)企业章程;(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明;(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身份证明;(5)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7]241号)规定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生产条件编辑
1、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投入符合生产要求;
3、设置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