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根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家公安部令第38号),提升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突发事件应对,对发觉的社会治安难题妥善处理。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办公厅第
307命令),对将报废汽车售卖、赠送或是以别的方法出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公司的企业或是本人的,或是自主拆卸报废汽车的,由公安部门收走非法所得,处以2000元之上20000元下列的处罚;对报
废汽车回收公司明知道或是应知应会是有偷盗、打劫或是别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汽车、“五大总程”及其别的零配件,未向公安部门汇报,私自拆卸、改裝、组装、贩卖的,由公安部门依规收走汽车、“五大总程”
及其别的零配件,处10000元之上50000元下列的处罚。
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公安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2号令)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国家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单位认真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规章制度,对做到强制性报
废规范的汽车申请办理损毁办理手续时,核查报废汽车回收拆卸公司出示的报废汽车回收证实,取回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车牌、车辆行驶证,并在审理之日起一日内依规出示销户证实;损毁的校巴、大中型客、大货车以及
他营运车辆理应在损毁地车管所的监管下瓦解。地面值勤公安民警依法查处驾驶组装的机动车或已做到损毁规范的机动车上道行车时,严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以及条例全文给予惩罚,
收交报废汽车,并强制报废;对驾驶员处200元之上2000元下列处罚,并注销机动车驾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