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生产许可证,是针对“生产”的过程。对可能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影响的制造(担心生产过程产生社会危害),实行许可证制度。例如,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取消或调整了部分专业承包资质,部分企业的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也因此无需再申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