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生产许可证批准延期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生产许可证延期 提交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主管部门受理。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1、招标需求 根据住建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筑企业要参与工程招标,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
2、工程备案 建设项目备案所需材料:工程中标通知书,项目经理生产能力考核证书,技术措施计划书,生产许可证,类C人员证书等。
3、资质升级 建筑企业升级资质时,需要使用生产许可证。此外,成功升级资质后,必须重新核实生产许可证。
4、接受检查 建筑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的时候,有时会遇到一些机构进行项目检查,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