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一)新申请许可证 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十二方面条件资料。
(二)许可证延期 凡建筑业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在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2、原生产许可证所有正副本;
3、如在三年有效期内发生过生产事故,或被暂扣过许可证的,或有3次以上不良记录的企业,申请延期时需提供十二方面条件的全部资料,并准备1-2个在建工程接受抽查,重新审查合格予以延期;
4、如超过有效期申请延期的,企业需提供十二方面条件的全部资料,重新审查合格后予以延期;
5、除上述3、4款以外的,企业申请延期仅需提供十二方面条件资料中第1、5、6和8款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大致需要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