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经营或使用单位给予经济处 罚、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的; (二)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 (三)对存在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五)贯彻消防法规不力,管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火灾事故的单位领导人。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可由本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工作表现突出的; (二)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三)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人民生命表现突出的; (四)积极钻研消防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表现突出的; (六)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消防产品是涉及人身财产的产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各种消防产品制订了市场准入制度。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内外消防产品都应遵守市场准入制度。目前中国对消防车、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4类12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3C)制度;对防火门、灭火器等9类53种产品实施型式认可制度;其它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前具体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及准入制度的评价工作,四个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强制检验工作。即: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装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