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后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指公安消防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备案,并依法对单位使用的情况进行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凡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经营或使用单位给予经济处 罚、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的; (二)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 (三)对存在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五)贯彻消防法规不力,管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火灾事故的单位领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