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消防设施工程标准1、消防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 答:消防法规体系由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消防技术标准组成。2、《消防法》的施行时间和总结构?答:《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分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四条。3、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职责?答: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应当将包括消防空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凡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经营或使用单位给予经济处 罚、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的; (二)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 (三)对存在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五)贯彻消防法规不力,管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火灾事故的单位领导人。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可由本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工作表现突出的; (二)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三)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人民生命表现突出的; (四)积极钻研消防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表现突出的; (六)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