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生效日期:2020年4月1日,涉及范围:5类,具体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生效日期:2020年4月10日,涉及范围:11类医疗物资,具体为: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呼吸机,医用手术帽,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鞋套,病员监护仪,医用巾,医用剂)
说明
以下防疫物资出口问题的问答基础是:出口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且营业执照有相关经营许可(比如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等),向外汇管理局取得开设外汇账户许可,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非医用的):
(1)生产厂商不能在市场监管总局"处罚"黑名单内的
(2)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3)报关委托书+报关单+形式发票+装箱单+贸易合同+报关要素
(4)非医用承诺书
(5)符合国标的产品检测报告
(6)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可能需要)
(7)非商会白名单内的企业产品和包装上,不能印任何关于国外认证的标志(如:CE/FDA/EUA/NIOSH)
(医用的):
(1)生产厂商必须是商务部+海关联合发布的名单内的
(2)报关委托书+报关单+形式发票+装箱单+贸易合同+报关要素
(3)出口公司+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有医疗范围的
(4)医疗器械注册证(扫描件)
(5)医疗物资声明(又回到老版本了)
(6)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证可(扫描件)
(7)厂家合格测检的报告(扫描件)(非必须提供,为了防止海关查验要)
(8)非商会白名单内的企业产品和包装上,不能印任何关于国外认证的标志(如:CE/FDA/EUA/NIO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