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不超过500元(每年不超过6000元),给予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深圳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3、缴纳租金的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4、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单位盖章);
5、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已办理统一社会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供)。
自主创业人员入驻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或者入驻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或者在以上两者之外租用经营场地,都可以申请租金补贴。
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在符合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
在深圳市创办初创企业,可以申请初创企业补贴。 一个人补贴一万(龙岗区1.5万) 一个企业不超过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