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帝时代的《李经》,是我国早的成文法典。到战国时的法家李悝,集各国法之大成,著成《法经》,已经把防范和治理火灾的内容列入“法”的条文。《法经》虽然全文已佚,仅存六篇目录,但这一点则可从以《法经》为蓝本的后世成文法典《唐律疏议》中得到证明。 我们祖先在同火灾作斗争的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种经验的科学概括早见于《周易》:“水在火上,既济。君子以思患而预防之。”东汉史学家荀悦在《申鉴。杂言》中进一步明确提出:“防为上,救次之,诫为下”的“防患于未然“的思想。 公元前2070年夏王朝成立迄今四千多年来,历代王朝都把防范和治理火灾的消防工作列为国家管理公众事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体制。在封建社会,作为皇帝,直接过问消防治理,并发布相关的诏书,在发生重大火灾时采取“素服、避殿、撤乐、减膳”等措施,甚至下“罪已诏”以自责,进行“反省”、“修德”,并广开言路,片听臣下的批评和建议。
按照《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此外,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也应进行消防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按照《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此外,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也应进行消防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干粉灭火剂灭电器类火灾被世界公认是有效的手段之一,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可用于扑救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压力喷射式火灾,各种电器类火灾和可燃固体火灾。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在通讯基站中的配置,主要根据保护场所的火灾性状,可燃物的分布状况进行性能化设计。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本身能实现自动启动,不需要另加火灾探测报警设备,系统结构简单,设备品种少,可靠性高。灭火装置布置在保护对象的顶部即可。无需像传统自动灭火设备那样,每年进行维护保养。一旦起火即可在时间迅速将火扑灭,在无人职守的重要场所,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是十分必要的,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是一种有效低廉的灭火技防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