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11.能证明可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意向复印件各1份;
12.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