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梯拆除时注意事项:
1、各连接螺栓必须加紧锁紧螺母。
2、轿厢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滑车现象,先将机房抱闸刹车调试好。
3、轿厢堆放的拆除物品(电梯拆下的零部件)严禁超重。
4、施工人员必须戴帽。(必要是需带带,防毒面具绝缘胶鞋等)
5、员负责悬挂拆除警示牌。(电梯施工请勿靠近)
为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切实提高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修质量,加强使用管理,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一、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实行电梯生产企业负责的一条龙管理制度。
二、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电梯的制造、安装与维修进行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
三、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并鼓励电梯生产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内控标准。
四、电梯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发证工作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建设部负责实施。
对于无生产许可证从事电梯生产的企业及未按核准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企业,由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法规严肃处理。
八、电梯投人运行时,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应配备合格的电梯司机,持证上岗。司机离岗半年以上,应重新培训后继续上岗。
使用单位和承担维修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该型号电梯的使用、维修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并逐台认真做好记录,建档备查。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和监察。
九、电梯维修用备品配件,由电梯生产企业负责提供,或向电梯生产企业推荐(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进口电梯的维修用备品配件原则上谁引进谁负责。
十、电梯改造、大修后,必须经质检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运行。承担改造、大修的单位负责保修12个月。
十一、电梯产品因改型或淘汰停止生产后,原电梯生产企业仍应继续提供在用电梯所需的维修用备品配件,或为用户提供代用件。
十二、电梯在运行中出现的严重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进口电梯的安装和维修,由电梯引进单位参照本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