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新的汽车报废标准,并结合机动车定期检验,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汽车使用年限从“初次登记日”起计算),通知车主限期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收回汽车号牌和行驶证,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报废汽车的档案保存2年,在计算机机动车档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报废汽车档案信息库》,保存5年。
公司专门回收报废汽车。对一些尾气不合格、噪音大、车况差的车辆,进行回收拆解,对五大总成(前后桥、变速箱、车大架、发动机、方向机)彻底进行拆解,并对空调制冷系统的报废车中氟利昂制冷剂进行回收分类储存,完全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汽车回收标准。
检查手续。包括车牌原件及其复印件、车主(单位)组织编码卡复印件、车主(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包商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信息,确认是否操作车辆,并询问车主是否正常;
核查车辆。首先确认车辆是否完整,五大组件及其他零件不可缺少。否则不收下次检查车牌、车型、车棚编号、发动机编号是否与注册信息一致,否则不收回(车棚编号、发动机编号必须是凹陷的钢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