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员
(1) 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设计、制造、改造、
安装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工作;
(2) 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 1 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 配备并任命设计(含安装方案设计,下同)、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和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3) 安装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 1 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 配备并任命安装方案设计、吊装、焊接、调试、检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1.2检测仪器
1.2.1 制造单位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
(1)经纬仪;
(2)水准仪;
(3) 噪声检测仪器;
(4) 超声检测仪或者 X 射线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5) 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6)接地电阻测试仪; (7)万用表;
(8) 硬度计;
(9) 激光测距仪;
(10) 钢卷尺(校准含修正值),50m(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1)超声波测厚仪(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