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包括垃圾的收集、运输和转运三个部分,在这其中收集和运输是每个系统共有的,而转运则视垃圾产生源至垃圾处理场的运输距离及收集车辆性状而设置 [2] 。垃圾清运是指垃圾的收集和运输。
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的协调有序运行是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取得生活垃圾准运证。运输厨余垃圾或者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建筑垃圾,应当专车专用并符合相关规定。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分类收集、运输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因素,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四)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实际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及时告知渣土消纳场所。渣土消纳场所发现与实际接收的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