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物业管理上岗证 物业项目经理 资料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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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2. 《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本证书由全国城建培训中心统一印制,颁发。
3. 持证者在岗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由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4. 本证书应妥善保管,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公章。证书全国通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办、升级必须具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培训岗必备,物业项目招投标等
3.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培训培训书管理办法》第6条证书实行动态管理、复检验证制度。
复检验证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各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具体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
证书复检时必须查验持证者工作完成情况和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具体方法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