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在建造过程中和竣工后,由于地基负载的增加,建筑物产生沉陷,使建筑物的高程减小称为建筑物沉降。
如果建筑物在平面的整体结构上各部分的沉降量大致相同,称为“均匀沉降”否则,称为“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数值范围内的均匀沉降属于正常现象;超过一定时期和数值范围,或沉降不均匀,则属于“异常沉对建筑物有危害性,应引起注意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是根据高程基准点进行的,特级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4个;其它级别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3个;高程工作基点可根据需要设置。高程基准点应埋设于建筑沉降区以外与城市水准点联测后获得城市统一高程系统的高程基准点之间的高差,要经常进行检核,以验证其高程的稳定性。
1.高程基准点和沉降观测点的设置
点位稳固,在沉降变形区以外:
不宜过远,通常一至二站遍能引测到观测点:
每个工程设置3个,以便检核:
一般需要与国家(或城市)水准点联测,获得高程:
冻土地区应埋深至冻土线以下0.5米处。
2.沉降观测点的布置
一定密度、均匀分布在待观测建筑物外围,能反映
建筑物整体沉降情形的位置。
3.沉降观测的方法和精度要求
对于三级变形测量中的沉降观测,可以采用S3级水准仪:对于二级以上变形测量中的沉降观测,均须采用S1级水准仪和精密水准尺:对于特级变形测量中的沉降观测,须采用S05级水准仪和因瓦尺。转点间的水准仪设站应保持前、后视距离基本相等,视距的要求为:特级10 m,一级30 m,二级50 m,三级75m, 并保持每次观测时测站位置和向沉降点观测的方案相同,以抵消可能存在的仪器系统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