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目前的AEO制度建构,企业信用等级不同,适用的通关待遇与监管要求也存在差异。海关的总体管理原则为“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对AEO企业适用通关便利措施,对一般信用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对失信企业则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与此同时,依托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机制,海关还会将AEO企业通报各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将失信企业通报各相关管理部门,对失信企业实施协调治理和联合惩戒。换言之,AEO企业不单单享有通关便利,在各个管理部门更是一路绿灯,能够令其竞争优势得到的发挥;而一旦被认定为失信企业,企业将面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
据统计,截止今年10月底,我国AEO企业共计40,364家,其中高级认证企业3,306家,约占全国海关注册企业总数的0.5%。与此同时,虽然一般认证企业与高级认证企业均属于AEO企业,单就目前与我国前述AEO互认安排的4个国家(地区)而言,互认范围还于高级认证企业。而本着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精神,海关将高级认证企业的评定时间缩短至90日,进出口企业申请高级认证企业可谓正当时。
根据《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要求,高级认证企业总体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和附加标准共计5大类18条32项指标,认证基础分数为100分,达标记为0分,部分达标以及不达标分别记为-1和-2分,企业如要通过高级认证,需逐项对自我展开评估核查,经海关审核所有项目不存在不达标情形且后认证标准总分达95分以上。
由于AEO的适用范围不仅于海关部门,还会涉及工商、商务、税务、外管、公安、检验检疫等部门,故而在对AEO进行审核判断时,海关的关注点也不拘于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因此AEO认证工作需要企业内部各部门间的整体配合协调。
。考虑到试点阶段难免步子迈得过大,新稽查条例及时予以适当矫正,今后这一制度将在稽查条例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运作。因此,企业在参与主动披露时,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认真研究有关规定,确保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行事,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许诺事项,不可轻听轻信。
二是核实自身业务,对照海关监管规定,查找适用主动披露的业务问题,准确报告,避免遗漏报告和超范围报告。
三是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完成主动披露,专业机构可以凭着对法律法规的准确把握,帮助企业严格依法参与主动披露,通过核实业务问题,判断问题性质和内容,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以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因企业处理不当导致利益受到损失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