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同本级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我省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方面的认定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在中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科学是发展的重要内在力,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支持的领域》内,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第十三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