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在香港居住,内地人作为原告可以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如果双方都在内地居住,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如果被告是内地人,可以去内地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如果被告是香港人,可以去他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民事诉讼法》第22条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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