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保自主验收需要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主体单位换成了建设单位,但并未禁止环保部门对企业自主环保验收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比如解释相关指南规范、比如介绍同类行业的先进环保措施等等。
二、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三、自主验收工作组
《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