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
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是汇票文句。在实务中,它是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无条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它也是印刷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正面,通常以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文句来表示,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记载的汇票金额必须按《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来书写。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
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汇票承兑之前的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承兑银行就是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
制订贴现利率的依据:
(1)根据中央银行制订的再贴现利率,这是决定贴现利率的基础。
(2)以同档次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上限。
(3)根据近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及票据回购利率综合确定,票据贴现利率一般与这两个市场的利率走势呈正相关,并略微高于这两个市场的利率。
(4)根据本地票据市场利率情况。由于贴现利率已经市场化,客户对贴现利率敏感度较高,银行制订贴现利率的时候,必须考虑同业的票据贴现利率。
(5)根据客户综合贡献度情况。综合贡献度越大的客户,定价越低;反之,定价越高。
(6)风险配比原则。实力较强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率要低于实力一般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7)内外有别原则。对本行系统内承兑的票据提供相对有一定比较优势的贴现利率,以鼓励客户尽可能在本行系统内出具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Money Order)是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正式实施,汇票的标准英文为Money Order。
承兑汇票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即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付款人承兑以后成为汇票的承兑人。经购货人承兑的称“商业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的称“银行承兑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