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GD458》规定:⑴有关当事人(名称与地址)。⑵开立保函的依据。⑶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⑷要求付款的条件。
国际商会于1992年出版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其中规定,索偿时,受益人只需提供书面请求和保函中所规定的单据,担保人付款的依据是单据,而不能是某一事实。担保人与保函所可能依据的合约无关,也不受其约束。
想办理履约保函,有两种方式,种是自己去银行进行办理,另一种是找担保公司办理。自己去银行办理,需要交足额的保证金到银行,周期时间长,占用资金比较厉害,这是弊端,一个公司,流动资金是很重要的,所以,找能在银行有授信的担保公司出具的银行保函,是非常合适的,不用占用资金,办理周期也很快。
所谓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是指由银行开出的、在保函的到期之前不可以提前撤销的、为保函的申请人必定会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做出的担保,即如果保函的申请人没有履行保函所担保的履行合同的义务,则该保函的受益人可以利用该保函向保函的开具银行索偿该保函所载明的金额,而保函的开具银行必须无条件的向该保函的受益人支该付保函所载明的金额。
履约保函
是银行(担保人)应交易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开立的以另一方当事人为受益人的保函,承诺在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银行将支付给受益人一定金额作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