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新政策(5.22)
1.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减按1%征收,截止到2020.12.31
疫情期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2020年第13号公告,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原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3月1日到5月31日之间可以减按1%的征收率进行征收;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复工复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出台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2.暂免残保(30人以下),截止到2022.12.31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2019年98号文公告,自2020年1月1号到2022年12月31号,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注意:2020年交的是2019年的残保金,也享受这个优惠政策,还有取消了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的限制)
3.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执行期限到2020.12.31
根据文件公告,二月份到六月份,国家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对中小微企业的医疗保险费减半征收(注意:这里面的中小微企业是包含个体工商户的;第二,这里面的社保费是指企业缴纳的部分,对个人缴纳部分是不能够减免的;第三,上述文件规定的二月至六月是指社保费的所属期,而非申报。)2020年5月22日政策,政府工作报告中一锤定音,将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优惠政策继续延长到2020年12月31号。
4.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延缓到明年。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2020年第十号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以预缴申报,待2021年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5.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截止日2020.12.31
根据2020年九号文第六条文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号之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是连续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