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等级保护简称等保。
在我国等保分为五个等级,一贯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一至五级等级逐级增高:
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具体备案流程如下:
确定对象
各行业主管部门、运营使用单位按照《信息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的要求,初步确定定级对象的保护等级。
备案材料准备
办理信息系统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表》。
专家评审与审批
初步确定信息系统保护等级和准备好备案材料后,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参照评审意见后确定信息系统保护等级,形成定级报告。当专家评审意见与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自主决定信息系统保护等级。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所确定的信息系统保护等级应当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备案材料提交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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