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软”企业优惠政策:
1、“两免三减半”。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经认定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前扣除)
4、同时具有双软企业资格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司,可以选其中一项更优惠的税收政策执行,不叠加执行,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享受优惠需向税局提交的备案资料: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一)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近三年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的软件着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企业近三年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经协会评估的《软件产品证书》、系统集成类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或软件产品购销合同等软件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评估上一年度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包括社保网上申报系统截屏和支付社保中心的银行付款凭证或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
(六)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评估上一年度(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材料)财务报表,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情况归集表;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及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说明。
(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