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消防控制室单独设置时)
根据有关规定,按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的难易程度,可将建筑物划分为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
属于一类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为一级负荷。应按现行国家电力设计规范的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因此,一类建筑一般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供电,保证供电的连续性与可靠性。
如果无法取得两个独立电源回路,当负荷比较大时,除要有外部电网的可靠电源外,还应有备用的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应急备用电源。
智能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是依据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研制开发的,该系统由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电源总线,通讯总线和其连接的电流信号传感器、电压信号传感器、电流/电压信号传感器、中级模块箱等设备组成,通过传感器对消防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实时检测,从而判断电源设备是否有过压、欠压、过流、断路、短路以及缺相等故障。当故障发生时能快速在监控器上显示并记录故障的部位、类型和时间,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从而有效保证了火灾发生时消防联动系统的可靠性。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