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分公司的条件
首先为大家明确一下分公司的特征,分公司是分支机构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总公司的下属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它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注意,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也就是说尽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仍可以独立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分公司的具体条件如下: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之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