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系统生成);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涉及专利的出具专利登记薄副本)、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二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9、企业净资产和销售收入成长性指标核算证明(计算公式:增长率=第二年末数据÷年末数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