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随着资产评估理论与实务在我国的发展,对资产评估的各种规范相继完善,资产评估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社会生活中。作为两个重要的中介服务行业:审计与资产评估,理清他们在企业评估中关系,有助于更好地服务于实务工作。进行资产评估时,通常情况下,如企业全部产权变动,部分产权变动等,应该先审计后评估。特殊情况下,例如单项资产的评估等,则可以不先进行审计而后评估。理由如下:
一、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的关系首先,资产评估与审计的方法具有相同的地方,例如资产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作价时,往往采用与审计方法相同或相似的程序,如监盘、函证、抽样、测试等。而审计机构在审计时,需要采用公允价值测试资产价值,并据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这与评估并无很大区别。并且资产评估和审计都是一种针对事实的判断。这种相似性建立了他们可以借鉴结果的关系。但是,审计是基于历史信息,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核;资产评估是对资产未来能产生的价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这决定了他们之间的不可等同性。从企业整体评估采用“收益现值法”为例,其“收益现值 法”的基本思路是根据企业以往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企业外部条 件,预测出企业未来每年的平均收益额,然后将收益额通过收 益还原或称资本化处理,从而确定企业资产的总体价格。这种 资产评估方法的基础是“企业以往的生产经营情况”,而能反 映企业这个“情况”的恰恰只有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所验证的企业会计报表。
二、资产评估的目的及依据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是取得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具体目的则是根据当事人的委托进行特定目的的资产评估。只有在保证使用资料真实性、完备性的前提下,资产评估的目的才有可能达到。资产评估的依据包括行为依据、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取价依据(内部资料、外部资料);其中内部资料就会存在真实性,完整性等问题。这就需要审计作为前提条件。还有就是产权依据中的各种证的真实性,也可以通过审计证实。也就是说,只有审计在先,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企业会计准则》第21条规定:“财务报告应当反 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果评估工作在先,财务会计 报告所反映的“会计要素”势必受到影响。影响主要来自两个方 面:评估机构按某一时点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后,企业资 产、股东权益必然发生增减变化;对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成果, 我们认为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当只反映一定期间和某一时点 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结果及所体现的“会计要素”,如果把因物价 变动而使资产发生变化的评估结果混杂在其中,必然使财务会 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不能清晰地了解到他所希望或应该 知道的内容。 资产评估方法的实施需要以真实、正确地反映企业会计 要素的会计资料为前提,而这个会计资料也只能是经注册会计 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所验证的企业会计报告。
三、资产评估的前提资产评估主要是解决计量问题,这个计量工作是建立在企业提供的账面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账面数据是企业资产评估的前提。而审计主要是解决账面问数额的真实性问题。所以大部分学者认为,有些资产评估,如考虑企业整体价值时,评估数据应依赖于审计,妥当的办法就是先审计后评估资产首先要利用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会计要素”的会计资料为基础,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则主要通过注册会计师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说明。具体来说,在债权债务的评估中,应先通过审计查明 有无帐外的或是虚假的债权债务,以免评估时产生漏评或错 评。
四、财税体制的要求根据现行财税体制的有关规定,一般应先由审计机构对企业的会计资料及所反应的经济活动先进行审验,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评估机构以与审计报告审验完一致的企业帐、表为基础,进行资产评估。这是国家财政、税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从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出发,正常经营的企业的企业与产权拟变动的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基本内容,计算口径、会计处理方法上根据不同的需要,可能存在详细和粗略反映的差别,但是不会存在本质的差异。即不应该在企业产权拟变动,且在未进行审计之前就先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资产评估的结果反映到企业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上后,再报给财政和税务机关。特殊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需要审计和资产评估相互配合工作的情况,这个时候就会弱化谁先谁后的问题。如,相关规定中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因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 股份制企业而进行资产重估的,重估价值与资产原账面价值之 间的差额,应该计入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当期的损益,并计 算缴纳所得税;这种业务的处理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事务 所共同合作,才能完成企业的审计、重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