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 转化能力强, ≥5项 (25-30分)
B. 转化能力较强,≥4项 (19-24分)
C. 转化能力一般,≥3项 (13-18分)
D. 转化能力较弱,≥2项 (7-12分)
E. 转化能力弱, ≥1项 (1-6分)
F. 转化能力无, 0项 (0分)
科技成果的转化,不能局限于已经销售产品,其中产品的加工工艺,关键部件的加工工艺,特殊设备的装配工艺,与产品相关的设计服务,设计服务方案、咨询服务方案,都可以做为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不能仅仅局限于具体的产品,尤其是同类型的产品,这样的成果转化容易被否决。在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较少的时候,需要企业技术人员多方面的挖掘成果转化。根据企业的情况,可以将成果转化的数量提高到标准评分项以上,单项指标分数争取到28分。特别说明的是,成果转化可以与研发项目(RD)相关,也可以与研发项目(RD)不相关。同时,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料,尽可能的丰富,将与某项成果转化相关的合同、、设计图纸、设计方案,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诀窍、检测报告、检验报告、查新报告等等资料全部备齐,如果企业的某些资料相对较少,则尽量多挖掘相关技术资料。与此同时,科技成果转化的命名要特别的重视,科技成果转化的名称可以与合同和的名称不一致,但是名称一定会体现该成果转化的核心技术特点,例如、节能、智能、环保等等类似特点。
注:如果企业的产品、样品及服务方案较少,那么企业的技术服务或者工艺将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点来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