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银行的责任是:当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或者中标后不能同业主订立合同或不能提供履约保函时,担保银行就自己负责付款。
投标保函是指在投标中,招标人为防止中标者不签定合同而使其遭受损失,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银行保函,以保证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1、在标书规定的期限内,投标人投标后,不得修改原报价、不得中途撤标;
2、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银行的履约保函。若投标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则担保银行在受益人提出索赔时,须按保函规定履行赔款义务。
投标保函用担保人的信用解决招、投标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促进招标的顺利进行,作为现金保证金的替代方式,可以有效减少投标人的资金占用,降低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合同违约时对受害方的补偿及对违约方的惩罚。合同违约时,可通过执行保函的索赔功能来补偿受害方、惩罚违约方,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项下违约事项的频繁发生,避免解决争端而引起诉讼或仲裁的麻烦及费用开支。
履约保函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可用于任何项目中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常见用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
在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中,业主或买方为避免承包方或供货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货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以制约对方行为。履约保函是现金保证金的一种良好的替代形式。
投标保函的优点
1、对投标人:
减少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用,获得资金收益;
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
有利于维护正当权益。
2、对招标人:
良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烦琐,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