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银保监会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财险”)资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费率存在三大问题。
为加强保险产品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对中路财险采取了多项监管措施,包括:自接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自监管措施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
资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费率存在三大问题
银保监会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中路财险的资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费率主要存在三项问题。
一是违反保险原理,费率表中将“是否提供反担保”作为责任保险的调整系数,条款中约定比例赔偿,且实际上资产保全委托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二是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条款第十九条约定投被保险人未履行管理相关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从而直接免除了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与保险法要求相违背。
三是费率厘定不科学合理,精算报告显示其费率厘定缺乏数据基础和厘定过程。
弘大评估小编查询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而2010年起施行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则明确指出,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符合“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保险费率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科学合理厘定,不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等要求。
相关产品被立即停止使用
依据上述规定,银保监会对中路财险采取了多项监管措施。具体来说,自接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该公司要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自监管措施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对于相关责任人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强调,中路财险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弘大小编查询中路财险官网发现,在“产品介绍”一栏,目前仅有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等八组产品的示范条款,无资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有关内容。
事实上,从现阶段的市场情况来看,非车险已经成为中小保险公司寻求弯道超车的一个秘密武器。
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18年,车险保额211.26万亿元,同比增长24.92%;责任险保额866.14万亿元,同比增长244.04%。
至于签单数量,过去一年,车险的签单数量为4.48亿件,同比增长12.09%。与此同时,非车险方面,责任险的签单数量为72.70亿件,同比增长81.70%;保证险的签单数量22.86亿件,同比增长35.62%;货运险签单数量48.90亿件,同比增长31.91%。
有保险业内人士表示,非车险中,责任险无疑是潜力相当大的一类险种,市场份额一直在稳步提升。
公开资料显示,中路财险是家总部设在青岛的全国性法人保险机构,成立于2015年3月,主营产品包括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