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网文为文化部网络文化许可证的简称
一、申报条件
(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6、符合文化部关...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
1、申请单位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3、有距离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以外,且不在居民住宅楼(院)内的通间营业用房,低营业面积琼海市区不少于60平方米;其它镇乡不少于40平方米,单机占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条件;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1P)地址,计算机台数嘉积城区不少于60台;其它镇乡不少于30台;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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