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比例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65号)第五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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